强拆案件错过起诉期限怎么办?强拆的解决办法
在拆迁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的问题。其中遭遇强制拆迁的人不在少数,大部分人在遭到了强制拆迁以后,都会选择信访,协商,举报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都知道行政诉讼的时效是有期限规定的。而对于强制拆迁的期限则是6个月,如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那么法院可能会拒绝立案。
但是即使超过了起诉期限,也不要慌张,还是有补救办法的。
如果被强拆的房屋存在着正式的征地拆迁项目,那么就算过了强拆的起诉有效期6个月,也是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诉讼的。
我国法律规定,在我们国家目前为止,只有市级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在经过合法的审批之后才有权利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进行征迁拆迁的工作。所以如果被拆迁的房屋被纳入了征地拆迁的范围以内,那么征收或者是拆迁的主体,就应该对被拆迁的房屋实施征收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的职责。并且这种法定的职责并不会因为行政机关进行强拆就被免除,即便房屋已经因为行政机关进行强拆而没有了,但是被拆迁的人还是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所以也就是说,即使房屋被强行拆除了,那么被拆迁人也可以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并且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的期限是不会受到有效起诉期限的限制的。这便是即使超过了诉讼的有效期,也可以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
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还没有履行,并且仍然有效存在,那么要求该义务的履行的申请就不会受到强拆诉讼有效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