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引发纠纷,街道办被判赔964820.20元
本案系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引发。
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正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合法权益受损, 街道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房屋系因棚改项目征收而被强制拆除,案涉区域规划条件现已改变, 李*正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已不能实现。
关于赔偿时点。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将违法行为发生时作为认定财产损失的赔偿时点。
关于赔偿项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李*正承担街道办行政行为造成其损害及损失多少的证明责任。根据损害填平原则,对李*正合法房屋损害的赔偿金额不得少于依法征收所获补偿。经审查,该片区征收合法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等,除土地补偿外,均在李*正诉讼请求之内,法院考虑了因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强制拆除及片区集体土地的征收。
关于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认定并非直接损失而较难被支持。
关于房租损失,强拆后 街道办为李*正安排了居住房屋,李*正不接受过渡房安置而主张的房租损失则非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较难被支持。
关于物品。街道办虽将物品放置于过渡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该安置情况告知李*正,也未提交物品现妥善完好存放现状的证据,可酌情支持部分损失。
关于其他补偿利益,本案虽因征收引发,但因 李*正一审并未主张一并赔偿,且本案街道办并非征收补偿主体,故其该主张应当就该部分一并进行赔偿的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标准和具体金额。
首先关于房屋和土地,因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且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主体也无怠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情形存在,故应以违法行为作出时仍适用的征收部门报征批复确定的方案标准为依据,并结合实际评估结果进行赔偿。根据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相关政策,参照《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目录》,比照周边类似情况征收补偿标准,以79950元/亩的标准对宅基地予以赔偿、以3400元/㎡的标准对房屋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关于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李*正的自书清单缺乏证据印证, 街道办提交了有评估资质的公司进行的评估报告,该评估结果系第三方机构作出,具有客观性,法院以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判以赔偿。
关于物品损失, 李*正虽提交了拆除房屋时制作的物品清单,并说明相关物品放置在安置房内,但法院以酌情支持其物品损失3000元。
最后,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李*光房屋、土地、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物品等损失合计96482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