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不合法?千万别拖延!
小Y等人认为2012年作出的出让土地的行为不合法,在2018年提起诉讼,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他们成功了么?
在他们的这个案件中,从小Y等4人最终确定的诉请分析,其诉请主要是要求确认出让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其他请求涉及保全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均与该请求紧密联系。
《行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有具体的诉请。小Y等4人一审的诉请并非不具体。一审裁定认定该请求不明确,特别是小Y等4人经释明,明确第一项诉请为确认出让土地行为违法,一审裁定却将该请求解释为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从而认定该请求不明确,该认定明显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审裁定适用《行诉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与裁定结果不相对应,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指出。
同时,本案被诉出让行为发生于2012年,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高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行诉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涉案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2012年5月2日,小Y等4人应从此时起2年内提起诉讼,且不符合《行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使以其不知道该出让行为适用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其于2018年提起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一审裁定理由不正确,但处理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小Y等4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行使权利千万不要拖延,拖延的后果很可能就像上述情况一样,无法维权!